长朝法〔2021〕115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关于“黑财追缴”
执行机制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视察时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朝阳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工作方案,强化“黑财追缴”执行力度,朝阳区人民法院制定此机制。
第一条 在对涉黑涉恶案件立案时,一份生效裁判文立一个执行案件,有多名被执行人,分别立案更有利于执行的,也可以分别立案。
第二条 执行立案后,应当在法定期限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本院院长批准。
第三条 执行局接收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后,应优先办理。并加大执行力度,根据不同情况,穷尽执行措施。
第四条 收案当日启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对发现的财产,能够线上冻结的,当日冻结。需要线下查封、扣押、冻结的,十日内完成。
第五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的,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法定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对刑事审判部门或者他人提供的明确、具体财产线索,应于3日内启动核查工作,查证属实的,还应及时完成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七条 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
第八条 对于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要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查封、扣押、冻结。
第九条 应当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包括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财物及其他等值财产、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被告人用违法所得购买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物及涉案赃款、赃物的孳息、收益。
第十条 涉案赃款、赃物已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执行时应予以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的涉案财物;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的涉案财物;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的涉案财物。
第十一条 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需要变价的,要注重优先采取定向询、网络询价等方式确定拍卖、变卖参考价,缩短财产变价时间。
第十三条 对于重大疑难涉黑涉恶案件通过执行长联席会讨论决定。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年09月29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7 14: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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