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方案
(2015年9月6日)
为认真做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区法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要求,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标,以深化法院人员管理制度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和司法责任制改革为重点,以坚持正确方向、依法有序推进、确保权责统一为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切实破解制约人民法院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和保障性障碍,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任务目标
(一)完善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研究制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目标是建立突出法官在法院工作中主体地位的人员分类管理体系,实现法院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法院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1.划分法院人员类别。本《方案》中所称的法院人员,是朝阳区法院纳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按照工作职责和职业特点,法院人员具体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其中: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基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办理立案、执行或涉诉信访案件,从事司法研究、审判管理工作,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基本职责是: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履行审查、送达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案件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开展调解、执行和涉诉信访工作,草拟法律文书等职责;书记员承担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电子文档制作及录入工作,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项;司法警察承担值庭、押解、看管等审判警务保障工作,配合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执行事项,维护机关安全和办公秩序,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司法技术人员,负责在诉讼活动中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和拍卖等工作,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
司法行政人员是指从事法院行政管理事务的人员,包括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人员。基本职责是:负责法院的政工党务、行政事务、后勤管理等工作。
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根据岗位职责按照不同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其中: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司法技术人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
2.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员额是指法官在本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所占有的比例数。根据《吉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和《吉林省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朝阳区法院法官员额制度的改革目标是:法官员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40%以内。同时在核定的法官员额内,预留法官员额总数的10%作为机动员额,为暂时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优秀法官助理预留选任入额空间。
将现有法官合理确定为员额内法官和员额外法官。现阶段,朝阳区法院法官员额控制数为49名,实际使用44名(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总数的36%),预留员额5名(占员额总数的10%)。各审判业务部门具体员额分配,按照以案定人的原则,由院党组根据审判工作量确定。员额内法官必须完成审判一线办案任务,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等必须达到规定指标。员额内法官实行动态管理,对考评不合格或因其他情形不宜或无法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法官,及时调整出员额。
改革启动后,朝阳区法院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员额分别控制在40%、46%、14%。在实行司法技术类公务员单独序列管理前,暂不设置司法技术人员员额。实行文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聘用制人员管理,逐步实现书记员工作统一由文职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有序推进从优秀法官助理中选任法官工作。
干部科、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不设置法官员额。现在上述部门工作的法官,可以自愿参加法官选任,被选任为员额内法官的,调整到审判业务部门工作。
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行政管理部门、综合部门和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工作的优秀法官,可以保留法官职务,不占用法官员额,并作为上述部门领导职务的后备力量重点培养,今后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交流到司法一线办案。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已具有法律职务但未进入员额内的现任法官,安排从事非审判业务岗位的,保留其法律职务、待遇和现有法官等级,但不占用法官员额,法官等级亦不再晋升;现有法官等级以套改后,重新确定的法官等级为准,套改具体时间和程序按照中央、省委相关规定执行;今后转岗从事法官工作后,等级晋升时间和级别连续计算。改革过渡期内,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和员额内法官在行政职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同等对待。
3. 规范员额内法官选任条件和程序
(1)选任条件
申请进入员额的法官,必须符合以下任职条件:具有法官职务;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审判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实践经验,有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取得继续任职资格的;未受过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需要;能够独立主持庭审或承办案件,完成审判责任制规定的审理案件数量和其他指标,同时完成院里和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党委交流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按照《法官法》规定的任职条件执行。
(2)选任程序
院级领导入额比例确定为本院院级领导基数的50%,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核定。院级领导基数是指组织部门核定的法院院长、副院长、政治处主任、执行局局长、纪检组组长、专职审委会委员职数,以及曾任院级领导转任同一级别或上一级别非领导职务的(现在编在岗人员)。
院长必须申报入额。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入员额的,应当辞去现任职务。申请入额的院级领导比例在50%以内,副院级领导采取考核评定的方式选任;申请入额的院级领导超过50%,副院级领导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的方式选任,考试考核综合得分单独排序,并按照院级领导50%的入额比例择优选任。改革过渡期内,进入员额的副院级以上领导暂不享受员额内法官办案补贴,暂不进入员额的副院级以上领导,继续履行行政领导职务和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承担的职责,但不再承办具体案件。
院长入额:考核;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副院级领导入额: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至少10件案件的办案任务;资格审查;考核或考试+考核;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其他法官入额: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审判责任制规定的审理案件数量等指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研究审定。
(3)选任办法
其他法官申请入额及申请入额的副院级领导比例超过50%时,采取 “考试+考核”综合评定方式选任。基础分为100分。
考试(60分)。其中,笔试30分,面试30分。考试总成绩未达到合格线的不能继续参加员额内法官选任。
考试主要测试实际办案能力和司法工作经验,内容紧紧围绕审判业务,兼顾政治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
副院级领导采取“考试+考核”综合评定方式选任的,参加全省法院法官入额选任统一笔试,面试和考核工作由上级法院统一组织实施。
本院法官面试由本院组织实施,面试考官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委员、朝阳区委政法委领导及本院院领导、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面试考官人数为9人,其中外请考官2名以上。每名面试人员答题结束后,由考官按评分标准赋分。为便于考官比较权衡,正式评分在10名考生面试结束后进行。计分方式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面试成绩不在现场公布,面试结束后,面试成绩通过电话通知参加考试人员本人,不张榜公布。如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向本院政治处提交书面申请,对本人成绩进行核查。面试前,由政治处提供人选基本信息和近三年受表彰情况;审判管理部门提供人选近三年审理案件数量、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未办案法官或近三年未连续办案法官,由所在部门提供近三年或未办案时段的工作业绩、质量等材料),供考官参考。
考核(40分)。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定量考核40分,包括会议测评推荐(20分)和谈话推荐(20分)。参加会议测评推荐人员为本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和全体法官,副院级以上领导票占40%权重,具有法律职务的中层领导干部票占30%权重,其他法官票占30%权重;参加谈话推荐人员为本院副院级以上领导和中层正职领导干部(包括副职主持工作),副院级以上领导票占50%权重,中层正职领导干部票占50%权重。
定性考核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审理案件的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等工作实绩表现,对经定性考核不适合担任员额内法官的,不列入拟选任人选。
4.规范审判辅助人员选任条件和程序
(1)选任条件
法官助理: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非法律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备较好的法律职业技能、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具有熟练操作计算机等科技设备能力;没有受党纪政纪处分未解除的情形;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任职时间不满三年的新招录人员,参加考核年度应为称职以上等次);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需要。
司法警察:政治素质好,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守工作纪律,秉公执法,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司法警察职责的基本知识技能;新任司法警察的,须符合司法警察入警年龄等基本要求。
书记员:现任书记员职务人员,符合法官助理任职条件的,择优选任法官助理;未被选任的,可继续担任书记员职务或转任司法行政人员。书记员工作逐步实现由文职人员承担。
司法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前,暂由司法行政人员等兼任。
(2)选任范围
法官助理:现任朝阳区法院法官助理、书记员或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警察职务,符合法官助理选任条件的人员。其中现任司法警察职务的,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试用期满后在司法警察大队工作2年以上。暂未进入员额的法官从事法官助理工作的,保留法官职务,不参加法官助理选任。
司法警察:朝阳区法院中央政法专项编制内、未被选任为员额内法官或法官助理,符合司法警察选任条件的人员。现任司法警察大队正、副职领导干部,不参加选任直接入警;现具有法官职务选任司法警察的,法官职务、等级待遇不再保留。
(3)选任程序
本人自愿报名,承诺完成工作职责;资格审查;考核;院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拟任人选;院内公示。
(4)选任办法
审判辅助人员选任采取考核评定方式选任。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基础分100分,包括会议测评推荐(50分)和谈话推荐(50分)。
定性考核主要考核政治素养、廉洁自律表现、工作实绩表现,对经定性考核不适合担任审判辅助人员的,不列入拟选任人选。
(二)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
目标是建立符合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职业特点、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为依法公正履职提供必要的职业保障。
1.法官等级晋升
法官等级套改和法官等级晋升工作按照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中组发〔2011〕18号)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试点方案》以及吉林省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2.建立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薪酬保障制度
建立与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相配套、以法官等级为基础的单独法官薪酬制度。具体办法按照《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规定执行。
3.建立法官延迟退休制度。法官按现行规定退休,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不得强制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划分年龄界限使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改任非领导职务。退出领导职务并从事一线办案工作的法官,以及长期在审判一线办案、多年业绩考核特别优秀的法官,经本人申请及本院党组同意,并报省法官遴选委员会确认,最长可延迟5年退休,但应在本院法官员额控制目标内。过渡期内,从严掌握法官延迟退休政策,为落实法官员额制创造条件。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研究制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责任实施办法(试行)》。目标是建立健全审判组织,科学划分审判权限,突出审判长、合议庭及独任法官的审判主体地位,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形成科学规范、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1.优化审判组织。审判业务部门一般组建相对固定合议庭,合议庭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并配备与合议庭工作量相适应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审判团队。庭长、副院级领导办理案件与所在或分管审判业务部门法官组成合议庭,并依法担任审判长。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质量终身负责,独任审理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朝阳区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本院的最高审判组织,由朝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的全体委员组成。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审判委员会一般负责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对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
2.明晰审判主体权责。建立审判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实行各审判主体在规定的权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权责明晰、权责统一。建立法官会议制度,讨论意见供法官和合议庭参考。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审判长是少数意见的,在作出裁判前应再次组织合议庭复议,必要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提出指导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法律适用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选任制,审判委员会除由院长、副院长、庭长担任委员外,择优选任若干名副庭长或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和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担任委员。强化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等方面的职能。建立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过滤机制,限缩讨论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裁判有最终决定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裁判文书,由院长或由院长授权分管院领导签发。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本人发表的意见负责。
4.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明确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和审判管理专门机构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健全错案分析通报和评价问责机制,发挥以评查为主要内容的案件质量监管体系功能,强化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制约。院长、副院长、庭长对案件审理的监督指导以及审判管理职能部门对重点案件的督办中形成的全部文书应当入卷存档,全程留痕。建立规范法院人员与案件相关人员关系的制度,防止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建立健全以作风督查、案件评查、线索调查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行为监管机制。
5.建立审判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以法律责任、纪律责任、质量责任、伦理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审判责任体系,法官根据不同情形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因违反法律导致违法裁判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实行终身追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官违反党纪政纪等纪律要求的,应当承担纪律责任,重大责任实行终身追责,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交由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法官办理的案件被评查确认为差错案件的,应当承担案件质量责任,由本院案件质量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案件差错,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法官在司法活动、业外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事涉与法官职业身份不相符的言行或场所的,应当承担职业伦理责任,按程序提交省法官惩戒委员会研究确定惩戒意见。审判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不属于违法审判法律责任的,纳入法官绩效考核,落实绩效管理责任。
上述司法责任制相关内容,本方案未作明确规定或者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该意见执行。
三、方法步骤
(一)调研论证,形成方案(2015年8—9月)。在充分把握改革精神和任务要求的基础上,围绕改革任务认真做好理论研究、实务论证和调研摸底工作。根据吉林省改革试点方案和全省法院系统试点实施方案,结合本院工作和队伍实际,9月初形成朝阳区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推进方案》,层报朝阳区委、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省高院审批。同时,研究制定本院改革工作各项配套制度文件,为全面推行司法体制改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组织动员,改革启动(2015年10月—12月)。10月初召开司法体制改革动员大会,把广大法官干警的思想统一到改革任务上来,做好思想发动,凝聚改革共识。10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人员选任工作。坚持“边改革、边完善”,抓紧做好改革落实工作,认真研判、分析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改革方案和配套制度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改革意见,确保2015年底前完成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初配到位和机构改革工作,形成详备完善、可操作的审判责任制度体系。
(三)总结完善,全面落实(2016年—2017年)。认真系统总结改革工作经验,及时梳理和研究在推进改革工作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结合朝阳区工作实际和全省法院司法体制改革全面启动的新要求,进一步科学评估论证,完善相关改革措施,全面落实改革要求,确保在改革过渡期内圆满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改革正确方向。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立足国情省情、市情、区情,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依法有序,在现行法律框架和政策框架内稳妥推进,确保改革工作正确方向。
(二)确保改革稳妥推进。要严肃政治纪律,强化思想引导,加强正面宣传,既要充分调动广大法官参与改革积极性,更要防止引起不必要的震动和混乱,密切关注和解决好可能出现的队伍思想不稳等问题,准确把握法官干警的思想动态,切实保持队伍稳定、工作稳定和秩序稳定。
(三)争取改革最大支持。推进朝阳区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积极争取党委、上级法院的指导支持,广泛征求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各单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要主动加强与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解决涉及人员管理、职级待遇、经费保障等方面的相关问题。要重视做好改革工作的宣传介绍和成果通报,争取群众支持,力求群众满意,确保改革工作在广泛的社会和群众基础上扎实推进。
(四)提升改革整体成效。坚持整体设计、统筹推进,加强各项改革任务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彼此呼应、配套推进。统筹考量和推进审判机制改革与涉诉信访改革,为整体改革创造良好内外环境。要注重新的改革项目与以往改革成果的相互衔接、前后协调,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发挥司法改革在推动法院科学发展中的整体功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6: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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