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一般规定
1.院长、庭长和其他法官应当依法履行审判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审判监督管理、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范的要求履职尽责。
2.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直接参与案件审理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审判监督、业务指导、队伍管理、工作管理职责。
3.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审判业务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审核批准程序事项、保证审判质量效率、执行审判工作纪律和排除不当干扰等。
4.院长、庭长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5.根据监督管理权限,院长、庭长应当分层、逐级履行相关职责。
6.根据工作需要,经院长授权或者委托,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院长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庭长举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7.经分管副院长或党组成员同意,庭长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副庭长在本部门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8.院长、庭长既可以就单个事项进行一次性授权或者委托,也可以就某一类事项作出概括性授权或者委托。受权或者受托人应当定期向授权或者委托人报告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必要时,可以一事一报。
9.院长、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在电子办案平台上公开进行,或者在诉讼卷宗中留存意见,做到全程留痕。
10.院长、庭长、其他法官有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准则行为的,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院长、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执行工作。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长工作,根据院长授权委托和工作需要,监督分管部门审判、执行工作。
(一)院长
院长负责本院全面工作,监督本院审判、执行工作。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2)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事项;
2.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合理调配审判、执行资源,组织研定与本院审执工作相关的重大问题和制定有助于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根据审执工作需要优化内部管理监督措施,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年终考核等工作。
(2)从宏观上指导本院的各项审执工作,监督案件办理工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案件审执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的审批职责:
①法律规定应由院长决定的各类人员的回避;
②采取、变更和解除保全措施,先予执行,采取、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和限制出境,公布、撤销、更正、删除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
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④拘传、罚款、拘留及提前解除拘留或决定解除采取不当的拘留措施;
⑤扣除、延长、中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⑥签发搜查令、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的公告;
⑦其他依法应当由院长审批的事项及庭(局)长报请审核的其他事项。
(3)对个案进行监督管理
①对符合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决定纳入监管,提出监管建议,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③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召集、主持审判委员会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提请讨论;
④对合议庭评议意见有异议,可以要求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意见进行复议;
⑤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指导分案,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相关程序决定变更承办法官及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
⑥审核纳入审判监督管理范围案件的裁判文书,根据审判监督管理规定,签发应当由院长审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对审执质效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包括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
(5)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6)其他必要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副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和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权责
副院长及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第(一)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指导、支持、监督庭长履行好对本庭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院长不在岗位或空缺的,副院长根据院长或上级部门的授权代行院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依照有关规定担任审判长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以及其他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2)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有关案件、事项;
2.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在宏观上指导专项审判或执行工作,综合负责分管部门工作;
(2)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3)召集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受院长委托,召集或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对符合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对分管业务部门的文书和摘要公开(不公开)进行审核、审批。
(6)经院长依法委托的其他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三、庭长、副庭长权责
(一)庭长
庭长负责本部门全面工作,监督部门审判工作。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2)担任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2.依法履行下列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1)从宏观上管理和指导本部门工作。
①对本部门审判工作进行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根据案件受理情况及审判管理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监督案件办理工作,审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相关政策、管理监督措施、内部督导机制等在本庭的具体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庭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各成员职责分工,优化内部管理措施,依据本院绩效考核规定,对本庭人员按照类别作出评价;
②从宏观上指导本部门的审判工作,根据权限签发法律文书,审批重大程序性事项;
③对网上办案、裁判文书上网等进行内部监督指导,监督案件送达、归档等工作,审批卷宗管理工作事项,组织做好本庭的调研、信息、宣传司法统计、司法建议、司法公开等工作;
(2)定期对本部门的审判质效情况进行监督,关注案件审理进展情况,落实案件审限节点管控。包括根据职责权限,对审判流程进行检查监督,对案件整体质效的检查、分析、评估,分析审判运行态势,提示纠正不当行为,督促案件审理进度,统筹安排整改措施,对存在的案件质量问题集中研判等;
(3)对个案进行监督管理。
①对符合规定的“四类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可以要求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决定按程序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研究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②发现本部门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可能引起再审的,按程序提请院长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③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合议庭组成人员,指定合议庭审判长,确认随机分案结果或者根据特殊情况进行调整,决定变更承办法官及其他合议庭法官,在办案系统注明具体理由,做到在办案系统全程留痕;
④建议院长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监督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⑤要求合议庭进行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决定启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
⑥对合议庭评议意见有异议,可以要求合议庭对案件评议意见进行复议;
⑦受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委托,主持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监督合议庭根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对案件进行复议;
⑧主持本部门的案件评查,审批法官对案件评查差错的申辩;
(4)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5)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监督与管理职责。
(二)副庭长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根据分工和授权,管理部门审判工作。庭长不在岗位或空缺时,副庭长根据院长、庭长的授权代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
1.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1)作为承办法官独立办案;
(2)担任审判长或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案件。
2.依法履行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协助庭长行使相关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四、合议庭法官权责
(一)审判长
1.确定案件审理方案、庭审提纲、协调合议庭成员庭审工作以及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2.依法决定有关人员的回避;
3.主持、指挥庭审活动;
4.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予以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
5.指挥值庭司法警察依法履责;
6.主持合议庭评议或者复议;
7.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请庭长召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相关案件;按照程序,提请庭长逐级层报院长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8.组织合议庭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合议庭对审判委员会决定有异议的,提请庭长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9.依照规定权限指导、复核、签署法律文书;
10.督促承办法官及时办理送达、归档以及其他结案工作;
11.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2.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二)承办法官
1.主持或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3.根据案件流程工作要求,查阅案件材料,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核,梳理争议焦点,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案件基本情况向审判长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及时通报;
4.报请审判长同意,召开庭前会议,制作阅卷笔录,拟定庭审提纲,协调做好其他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协助审判长开展庭审活动;
5.就案件审理相关情况询问当事人;
6.及时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制作案件审理报告、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报告提请合议庭合议,参与案件评议,在审判长主持下,向合议庭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复审判长及合议庭其他成员有关案件的询问,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等先行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7.建议审判长提请院、庭长监督(四类案件)或者将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8.起草准备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的汇报材料,参加会议并发言;
9.按照合议庭意见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及时制作或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对进行必要性审查,审核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10.签署裁判文书,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严格按照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办结案件,确需延长、扣减审限的,按照相关程序依法报批;
11.就案件评查差错提出申辩;
12.安排或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庭审直播、文书上网等工作;
13.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1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三)合议庭其他成员
1.参与阅卷、庭审、评议等审判活动;
2.参加案件评议并发表意见;
3.参加专业法官会议;
4.监督指导审判辅助人员开展审判辅助工作;
5.复核并签署裁判文书;
6.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7.如实记录相关单位或个人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过问和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8.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庭长、副庭长、法官为审判委员会委员的,根据相关规定参加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及决定有关案件。
五、违法审判和违法监督管理行为
(一)法官存在下列行为的,应当严格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1.与当事人、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利益输送。
2.与律师、当事人、请托人进行利益勾连,或者与法学研究人员、离职法官等中间人斡旋、充当诉讼掮客。
3.违规请托、打探、过问或者干预、插手他人办理的案件。
4.未及时制止亲友从事“隐形诉讼中介”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配偶幕后代理、操纵诉讼案件,以及制止无效后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
5.违反任职回避规定不主动报告或者通过“假离婚”等方式逃避监督管理。
6.滥用自由裁量权、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操控案件,或者审理案件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7.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
8.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
9.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1.制作裁判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2.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送达、卷宗归档及其他相关结案工作。
1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审判工作秘密以及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4.对违规过问案件的行为未按照规定登记报告。
15.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未按照规定全程留痕。
16.监督管理未通过办案平台或者规定的途径进行。
17.未尽到注意义务或未按照规定流程报批,致使案件超期限办理。
18.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怠于行使或者不当行使监督管理权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19.其他违法审判、违法监督管理以及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纪律规定的行为。
(二)院、庭长进行审判监督管理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越级或超越分管范围进行管理;
2.强行要求合议庭接受专业法官会议的有关意见或其他关于个案处理的意见,或强行要求合议庭复议、改变案件评议结论;
3.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外,对没有参加审理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
4.除有特别规定外,审核签发未直接参加审理或监管案件的裁判文书,或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5.违反规定要求法官汇报案件;
6.其他违反法律纪律的规定,干扰合议庭依法独立审理案件的行为。
7.院、庭长在权力职责清单范围内按程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不属于不当过问或者干预案件。院、庭长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监督管理责任。
六、附则
1.本清单所称“院长”包括院长、副院长及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包括庭长、副庭长。
2.执行局负责人按照本清单关于庭长的规定履行职责。
3.办理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以及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本清单适用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全体员额法官。
5.本清单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党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实施。本清单与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20:4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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