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完善审判管理职能,挖掘审判管理潜能,探索审判管理改革和创新,强化审判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执行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审判质效全面提升,推进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新时期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经市中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机制】 全市法院牢固树立审判管理一体化理念和一盘棋思维,对本辖区审判管理工作的整体部署、职责分工、人员配置、工作流程、考核评价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完善管理职能体系,做到上下联动、信息联通、资源联享、问题联控、管理联调,形成审判管理整体合力。
第三条【主体职责】 全市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长、审判人员以及审判管理部门等主体的审判管理职责,形成审判委员会宏观管理、院长全面管理、分管院领导主责管理、庭长主抓管理、审判长分工管理、法官自我管理、审判管理部门专门管理的审判管理责任体系。
各个管理主体应当明确权利义务和岗位职责,坚持全员管理、全程管理、全面管理,切实履行审判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枢纽】 全市法院应当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审判管理部门在审判管理中的枢纽作用,由审判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法院和本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的部署,充分发挥其承上启下、连接各方、快速反应、精准研判、有序协调、高效运转等效能。
第五条【职责划分】 审判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信息管理;
(二)审判流程管理;
(三)案件质量评查;
(四)审判运行态势分析;
(五)审判质效评估;
(六)审判绩效考核;
(七)审委会事务管理;
(八)司法公开(执行信息公开除外);
(九)其他与审判管理直接相关的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其他工作职责,由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落实,根据任务分解涉及基层法院职责的,可以由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也可以由其他部门具体负责。
除前两款规定的审判管理部门工作职责,以及因内设机构改革调整至审判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外,其他工作职责与审判管理不具有直接关联的或者关联程度不大的,应当从审判管理部门予以剥离,确保审判管理部门职能清晰、责任明确。
第六条【工作原则】 审判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做到履职有规,问责有据。
(二)统分结合原则,市中院对本辖区审判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与基层法院自行强化审判管理相结合,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高位统筹,强化组织领导和分工协作,做到紧密配合,形成合力。
(三)效率效能原则,全市法院通过健全机制、明确职责、强化管理等方式,不断提高审判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协调、监督、指导的效率和效能,做到规范有序,高效运转。
(四)拘束服从原则,市中院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就审判管理工作所进行的统一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对全市基层法院具有拘束力,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或者变更,基层法院必须服从,做到上下一致,令行禁止。
(五)尊重规律原则,根据本辖区内审判工作实际,深入分析研判审判运行态势,合理设定审判目标任务,服务保障法官依法办案,推动审判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做到管理科学,导向正确。
第二章 统一管理
第七条【宏观管理】 市中院负责按照上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工作和审判管理工作的部署,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实际,确定一定时期内审判管理工作的目标和重点,组织两级法院贯彻实施,以高位统筹促进实现高标准引领和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层级职责】 市中院负责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统一的职责划分、人员配置、运行机制等审判管理制度文件,并督促全市基层法院予以贯彻落实。
全市基层法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法院特别是市中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以及市中院交办的其他审判管理工作事项。
第九条【通报调度】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就审判管理中发现的弱势质效指标或者管理薄弱环节应当及时进行通报。涉及市中院各部门的,应当报告其分管院领导,由分管院领导及时进行调度;涉及基层法院的,应当报告基层法院的院长,由“一把手”靠前指挥调度。
各基层法院应当建立健全适合本院实际情况的审判管理工作层级快速调度模式,确保院长、分管院领导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实时了解掌握本院、分管部门、本部门的审判质效情况,并予以及时调度。
第十条【履职评价】 按照《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全市两级法院应当加强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履职评价考核,建立健全院庭长履职评价业绩档案。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市中院庭长和各基层法院院领导履职评价考核工作,各基层院负责本院庭长履职评价考核工作。
强化院庭长履职评价考核结果的运用。评定为称职的,可以作为业绩考评、评先选优、提职晋级等方面的参考依据。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所在法院党组对其诫勉谈话,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依照干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人员配置】 全市两级法院应当为审判管理部门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选派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审判经验以及具有相应的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的工作人员充实审判管理队伍,确保适应审判管理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任免建议】 全市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在按干部管理制度和法定程序规定办理任职手续前,应当报市中院政治部征询意见,市中院政治部可以征求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的意见。
市中院认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不称职的,可以建议基层法院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 面向为全市法院培养业务和管理复合型人才,探索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上挂交流锻炼机制和业务部门优秀法官助理到审判管理部门轮岗培训机制,促进其拓宽视野、提升能力,助力培养法院具有管理能力的人才梯队,夯实全市法院审判管理的人才基础。
第三章 统一协调
第十四条【中院协调】 市中院统筹负责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协调的重点包括:
(一)全市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
(二)全市法院与市直、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辖区内基层法院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
(四)其他需要市中院协调的事项。
第十五条【协调反馈】 基层法院遇有需要协调的审判管理工作事项,应当及时报请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报请。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于基层法院报请的协调事项,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和反馈,并建立协调事项台账。对于协调事项涉及全市法院共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全市基层法院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要情报告】 全市法院遇有与审判管理相关的问题,可能严重影响审判质效的,应当及告知本院审判管理部门,由审判管理部门统筹研究解决,必须时向分管审判管理的院领导或者院长进行汇报。
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就本院存在的严重影响质效的问题,及时向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院内协调】 本院审判管理部门与院内有关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事项,一般由部门先行协商。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分管审判管理和相关部门的院领导研究协调。经分管院领导研究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视情况报本院党组会或者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
第十八条【专项活动】 市中院根据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或者本市的实际情况,可以组织全市法院开展审判管理专项活动。
第十九条【力量调度】 市中院在组织开展的审判管理专项活动中,可以根据需要统一调度、使用基层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统一监督
第二十条【清单管理】 市中院建立年度常态化调度的指标项目清单和工作任务清单,基层法院应当按照清单要求对本院相关工作进行常态化调度跟踪,并向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送数据和佐证材料等,避免集中扎堆开展工作,推进常态化、持续性加强审判管理。
第二十一条【态势分析】 全市法院应当加强对审判质效数据的实时监测,及时进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发现异常数据或者情况,应当及时研究解决。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定期制作中院本级和基层法院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梳理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提请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议后,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发送全市两级法院,各基层法院和市中院相关部门应当贯彻落实。
第二十二条【司法统计】 全市法院应当加强对司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调研应用,强化负责司法统计的工作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问题整改】 对于各院审判管理部门在态势分析、司法统计等工作中提出的需要整改问题和整改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态度不严肃、整改推进不及时、整改程度不到位、整改成效不显著的,应当由审判管理部门进行督导,必要时报本院督察室对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第二十四条【领导包保】 充分发挥市中院院领导包保基层法院工作机制的职能作用,由市中院院领导 “点对点”包保基层法院,根据包保基层法院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必要的审判管理督导,发挥审判绩效考核指标的指挥棒作用,促进审判质效健康有序发展。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梳理分析各基层法院审判质效弱势指标和审判管理薄弱环节,及时向市中院负责包保该基层法院的分管院领导进行汇报,并向分管院领导提出审判管理工作建议。
第五章 统一指导
第二十五条【业务指导】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明确管理职责,统一管理思路,解决管理难题,提升管理效能,锤炼打造全市法院素质过硬、本领过硬、作风过硬的审判管理工作队伍。
第二十六条【会议交流】 市中院定期组织召开基层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参加的线上线下工作交流会,在电话、微信随时沟通交流的基础上,通过定期专题交流,促进疑难问题及时化解,审判管理水平有效提升。
第二十七条【座谈例会】 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由各业务部门及相关处室、华宇技术人员等参加的审判管理座谈会,座谈会采取例会制,于每月中上旬召开。会上共同研究解决审判管理存在的堵点、难点等问题,对于会上不能解决的问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会后跟踪推进,确保问题得到实质有效解决。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基层法院可以应邀或者申请派员参加中院审判管理座谈会。
第二十八条【业务培训】 市中院应当每年度组织审判管理工作集中培训,对基层法院审判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审判管理人员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司法政绩观,尊重审判规律,坚持服务理念,提高管理技能和运用信息技术的技能,不断提升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水平。
第二十九条【技术支撑】 全市法院应当强化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改善软硬件设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为审判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十条【数据共享】 全市法院应当强化司法数据共享,明确共享数据范围,统一共享数据标准,明确安全保密职责,深入推动全市法院数据资源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反馈处理】 基层法院认为市中院在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过程中有关指令存在不适当情形的,可以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向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反馈。
市中院经研究认为基层法院的反馈意见及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告知基层法院予以执行;市中院经研究认为基层法院的反馈意见及理由成立的,应当撤销或者变更有关指令。
第三十二条【通报考核】 市中院定期对全市基层法院执行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的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三十三条【责任追究】 全市两级法院和有关人员在审判管理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指导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的,可以由市中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向市中院督察室进行反馈,市中院督察室可以根据处理处分权限,分别情况由督察室或者驻院纪检监察组予以诫勉约谈、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等,构成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基本要求】 全市法院审判管理人员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实行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全市法院审判管理人员应当牢固树立服务理念,为党组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法官办案提供便利条件,有效促进审判质效提升。
第三十五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试行时间】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试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0-25 12: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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