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现在我院的审判权已经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运行。对于法官的审理权限,我院采用的政策是既要给员额法官一定的“自由度”,又不能放任不管。在此前提下,我院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速裁案件和独任审理的案件采取放权的政策,而对于相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又相继出台了管控措施,如院庭长监督、严格的扣审制度、结案审批、案件评查、专业法官会议等,这些举措的实施,使法官能够在“权”和“度”上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在案件质效上也有了一个大的提高。
(二)关于审判流程节点管控方面
我院对诉前调解案件进行节点管控,我院通过诉调对接系统能够对案件进行实时的监管控制,达到诉源治理的真正目的,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院实行严格的流程节点管控,对扣除审限、延长审限、简易程序转普、案件中止等严格审批控制,由庭长、主管院长、一把院长层层审批。通过让独立办案和监管考核相结合,做到该放的放,该管的管,使自由度和监管制有机结合,松驰有度。
(三)院、庭长办案
健全院庭长办案机制,实现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自实行法官员额制以来,法官的审判权限有了很大提高,感觉案件由法官终身负责,对于院庭长监督管理不需要了,但在司法实践中,院庭长监督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是十分重要的。
(四)“四类案件”监管
今年,我院上线院庭长监督管理系统,对“四类案件”的监管由线下转到线上,使监管更加科学、方便,截止目前我院共提请监管案件125件,取得了很好的监督效果。充分发挥监督范围,由业务监管扩大到执纪监督,把“三个规定”也纳入到监管范围,达到监管全方位覆盖。
(五)专业法官会议
我院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规则》设立了我院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在实践过程中,我院又对原专业法官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专业法官会议为合议庭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使审判质效得到保障,裁判尺度得到统一。
(六)审委会改革
根据省院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以及执行三类专业审判委员会。从实施效果来看,专业审判委员会更适应审判专业化的需求,在类案指导方面更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审委会议事氛围十分热烈,议事水平、效率显著提升。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10-26 13: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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