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
为充分发挥信息化和集约化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深化执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改革,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对执行案件全流程进行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结合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分段集约】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工作模式”,即在执行办案过程中,打破执行实施权高度集中现状,将执行案件全流程分解为执行启动阶段、执行实施阶段、案件复査阶段,并对各阶段可以集中实施的执行行为实行集约管理,对执行资源进行优化配置。
第二条【分工负责】执行案件实行分段集约与实施团队负责制相结合的原则。执行启动阶段工作由指挥中心集约完成,包括:立案审查和初次接待、制作发送格式化文书、财产网络查控、异地事项委托、足额结案等;执行实施阶段工作的核心工作由实施团队完成,包括财产线下查控、现场清空处置、网络询价、网络拍卖、行为执行、案款分配、执行和解等判断性事项;案件复查阶段工作包括终本案件检査、及时启动恢复执行等,由指挥中心集约办理。
第三条【执行公开】坚持执行全程公开原则。执行案件实行执行日志记录制度,案件承办法官须按照执行公开的要求,以日志形式记录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全面记录执行全过程。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条【流程管控】执行流程管控采用期限明确的格式化《执行流程节点表》随卷流转,实现全程留痕,各节点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执行措施,并在流程表对应栏填入完成时问并签名,交由文员实时录入办案系统的执行日志。执行中重大事项合议须由承办法官提交流程表作为合议依据,由合议庭成员共同签字的《执行流程节点表》归入副卷备查。
第五条【效率优先】坚持效率原则。执行流程各阶段应当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措施,以保证案件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延期。
第二章 执行启动阶段
第六条【立案核查】执行指挥中心向诉讼服务中心派驻文员进行执行初次接待,专门负责在立案前核对立案信息是否完整、准确,内容主要包括:
1.对仲裁、公证债权文书案件审查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外地的,说服申请执行人到财产所在地法院立案执行;
3.对刑事涉财产刑案件移送执行的,审查是否按照最高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千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移送执行表》填写完整,填写不完整的不予立案;
4.执行主体信息,包括诉讼地位、名称、证件号码及证明文件
5.执行标的明确,执行种类(区分金钱给付、行为、物、财产权益四类)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6.执行标的金额是否与申请执行书上的执行请求一致;
第七条【初次接待】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应按照“初次接待谈话笔录”样式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确认申请执行人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2.核对执行立案信息。了解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包括被执行人状况(被执行人实际住址、户籍地与居住地证明、是否离开一年以上证明、法人代码信息、经营业态、工作地点、实际经营地、联系电话、审判阶段是否公告送达、涉及关联执行案件等情况)、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抵押或质押情况、保全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权利(提供执行线索、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悬赏执行、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等);
3.在审判阶段是公告送达的,要求申请人提供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材料;
4.征询关于财产处置参考价的意见,包括是否同意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的方式;
5.征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意见,包括选择网络服务提供者、确定起拍价的方式等;
6.确认收款账户;
7.其他,包括告知执行风险、告知申请破产的权利、征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等。
上述工作情况应完整、准确的记录在“初次接待谈话笔录”中,由谈话人、记录人、被谈话人签名并随卷移送。未进行初次接待的案件应制作“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由执行初次接待窗口工作人员签名并随卷移送。“初次接待谈话笔录”“关于案件未进行初次接待原因的说明”应装订入执行案件卷宗正卷
第八条【网络查控】指挥中心应当在初次接待结束后立即发起“点对点”和“总对总”网络查询。“点对点”和“总对总”系统反馈表入卷流转。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的,作如下处理:
1.能够网络冻结的实时发起网络冻结,并在反馈表上注明,网络冻结材料应及时打印入卷。
2.对申请执行人举证或查询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位于本市辖区范围之外的,在2个工作日内委托财产所在地法院查封、扣押。
第九条【文书制作及送达】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制作《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完成邮寄送达。初次接待笔录如无确认送达地址的,应同时向被执行人户籍登记的住所、暂住地、工商登记地邮寄送达。法律文书无法发出或退回的,应立即将退回手续转交执行实施团队。审判阶段公告送达的,指挥中心直接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第十条【繁简分流】指挥中心5个工作日根据首次执行案件初次接待反馈、案件类型、网络查控结果等情况,实施繁简分流。经网络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执行财产不足或需线下人工查控的,流转至实施团队采取措施。涉及同一被执行人案件依据类案合并执行原则分至同一员额法官。
下列简易案件直接结案,不再流转.(1)经网络查控能够足额执行结案的,由指挥中心直接办理结案。(2)对低于中院受理标的额的知识产权、仲裁载决、刑事附带民事等实施案件,由指挥中心直接办理指定执行手续。
第三章 执行实施阶段
第一节执行査控
第十一条【案件流转】执行处内勤接收案件后,应立即核对指挥中心移交财产清单所载财产类型(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数量、査封顺序及查封期限。
执行案件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分流实施:
1、立案庭将保全案件依序分配至3个实施团队査控组法官助理进行实施。首执案件由团队长调度对应的法官助理进行实施,需到异地实施査控的,必须是无法进行事项委托的案件;
2、指挥中心流转的实施案件,应在1日内登记并移交承办法官,同时将《案件移送表》复印件移送专门负责房屋、土地查询人员进行集中查询,集中查询人员应于3日内将查询结果返回案件承办人。
第十二条【查控财产】实施团队员额法官接收案件后,应立即核对指挥中心移交财产清单所载财产类型(不动产动产、其他财产权)、数量、查封顺序及查封期限,并在30个工作日内与对应法官助理完成线下查控房屋、士地、股权、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工作。对申请执行人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应当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查封、扣押方式】查封、扣押一般动产的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查封不动产的,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査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房屋、土地等)、特定动产(车辆等)或其他财产权(股权、采矿权等),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时,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符合办理预查封登记条件的,应当同时在有关登记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
第十四条【财产控制告知及责令履行】采取扣划、控制性措施后7日内,承办人应告知当事人扣划、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明细及査封、扣押、冻结期限。对申请执行人,还应同时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满后,如需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于査封、扣押、冻结期满15日前书面提出申请。对被执行人,还应同时责令其在指定10日内履行义务,并告知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评估、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十五条【惩戒措施】案件承办法官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而不如实申报、故意逃避执行、隐匿财产等行为,应当立即做出包括拘留、罚款、拒执、边控等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且在系统中完成惩戒措施的信息登记及文书制作、审批工作。
第二节 财产变现
十六条【评估前房屋调查】涉案房屋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权属调查
1、有无产权登记,是否是备案登记或预登记;
2、有无抵押或预抵押登记,提取抵押权人及抵押金额或抵押合同情况;
3、查封顺序、期限情况,及时进行续查封;
4、如系轮候查封需调取前手查封法院手续和涉案金额,本案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需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
5、是否属唯一住房,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属农村住宅;
(二)现场调查
1、张贴査封、评估拍卖公告
2、房屋实际使用情况,是否空置、是否其他人居住,对使用人告知法律权利或限期自行迁出,调查情况需形成笔录入卷;
3、是否出租,现场询问租赁人并提取租赁合同,冻结租赁费用
4、是否欠交物业费、电费或水费等费用;
(三)强制腾迁
1、涉案房屋被案外人无权占有的,经告知拒不迁出的,要及时合议并上报院长审批,办理强制腾迁准备工作;
2、张贴强腾迁公告,现场工作过程以执法记录仪摄录和拍照入卷备查;
3、制定强制腾迁预案,报批后协调司法警察,以合议庭为单位实施现场迁出
第十七条【评估前土地调查】涉案土地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一)权属调查
1、有无土地使用权登记,调取土地“四至”图;
2、确认土地性质,如系出让土地,需了解是否欠付土地出让金;如系划按土地,需向县级以上土地部门致函询问能否处置及注意事项并取得回函后方可处置;如系集体土地,需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处置;
3、有无抵押登记,提取抵押权人及抵押金额或抵押合同情况
4、查封顺序、期限情况,及时进行续查封;
5、如系轮候查封需调取前手所有查封法院手续和涉案金额,本案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需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
(二)现场调查
1、张贴查封、评估拍卖公告;
2、涉案土地是否建有房屋,有证房屋须至产权部门办理查封,无籍房屋需实施公告查封,公告査封需拍照入卷备查,确保房地一并处置;
第十八条【评估前动产调査】涉案动产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1.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和封条,备注查封期限及查封方式,如登记查封、公告查封等。现场制作扣押清单,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入卷备査。形成扣押笔录并确定保管人;
2、有无质押,提取质押权人及质押金额或质押合同情况;
3、是否需要实际扣押异地存放;
4、如系轮候查封需调取前手査封法院手续和涉案金额,本案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需向首封法院发出《商请移送执行函》;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评估前调查】涉案股权调查需完成下列工作:
1、制作截定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送达工商登记部门冻结;
2、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送达股权所在公司;
3、告知当事人冻结情况,要求持股所在单位提供审计所需账目。需要强制提取的,实施团队合议后报院长审批;
4、联系持股所在单位(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
第二十条【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15日内完成调查确认,制作冻结债权裁定,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债权未到期的仅制作冻结债权裁定),裁定书及通知书直接送达次债务人。次债务人15日内提异议停止挑行(符合条件),超过15日未提异议的直接裁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评估启动】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且财产符合处置条件的,承办人应在采取査封、扣押、冻结措施后30日内启动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或委托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估、拍卖决定程序】评估、拍卖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查封、扣押的财产处置前,应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员于该财产上的无权占有及使用全部予以排除,确保财产后续交接的顺利进行,对于评估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或者被他人占有、使用并可能阻碍交接等重大疑难、复杂情形的,承办法官还应形成书面报告,经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后导入异议审查程序,报分管院长研究。
第二十三条【评估报告送达】承办人收到网络询价或评估报告后,应在5日内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包括本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受偿权人及已经申请参与本案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等)送达。符合拍卖条件的,应于15日内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
第二十四条【拍卖公告】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30前公告。
第二十五条【拍卖事项告知】承办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3日前将网络司法拍卖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5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保留价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起拍价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70%。
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承办人应当在30日内启动第二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
第二十七条【保证金的确定】网络司法拍卖的保证金数额在起拍价的5%至20%范国内确定。
第二十八条【重要拍卖事项的确定程序】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竟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应当由合议庭评议确定拍卖财产价值巨大或案情疑难复杂的,承办人还应形成书面报告,经审判长联席会讨论后,报分管院长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以物抵債】承办人应于每次拍卖流拍后5日内征求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债权人是否愿意以该次流拍价接受拍卖财产抵债。
第三十条【变卖】拍卖财产经二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抵债的,承办人应当对该财产进行变卖,变卖公告应当于第二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
第三十一条【确权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物抵债,经合议庭合议确认的,承办人应当作出确权裁定,并在价款全额或差价交付之日起10日内向买受人或承受人送达。财产所有权自确权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转移。
第三十二条【拍卖财产交付】承办人应当在确权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财产交付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依法不能交付的情形除外。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需要办理财产权证照变更手续的财产,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承办人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确权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登记机关。
第三节 执行案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专户记载】执行案款收支均应通过“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办理;现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的,也应在执行案款管理系统中补录相关进出帐信息。
第三十四条【案款管理】指挥中心应对“一案一账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对超过20日未发放的,提醒承办法官及时发放。
第三十五条【案款发放】实施团队承办人应及时办理执行款发放手续。除有权属争议或存在参与分配等不宜立即发放情形外,承办人应于执行款到账后30日内扣除执行费等相关费用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发放的,承办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书面说明原因,并报处长审批后入卷备查。
承办人在执行款发放后,应要求收款人出具收款收据(自然人签名、按手印,法人盖公章)入卷备查
第四章 无财产案件的处理及结案
第三十六条【无财产案件处理】对于经“五查”无财产的实施案件,承办法官应及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查控、惩戒、威慑措施:
1、申请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线索明确、具体的,承办人应于收到线索后7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在3日内调查核实。经查属实的,还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2、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必要还可以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
3、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法定代理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入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书面申请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的,承办人应及时层报处长,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准许。准许审计的,承办人应及时启动审计调查程序。
5、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6、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承办人应及时层报处长,并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研究决定是否准许。准许悬赏调査的,承办人应及时制作悬赏公告,启动悬赏调查程序。
7、为査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承办人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还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还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8、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9、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第三十七条【终本案件审査】指挥中心对査无财产拟终本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终本条件的,指挥中心签发意见后交回实施团队,执行实施承办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制作终本裁定书,结案并归档。不符合终本条件的,由执行实施办案人继续办理。
第三十八条【终本案件归档】终本结案与其他方式结案的归档时间相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归档。
第五章 文书签发、事项审批及合议
第三十九条【院长审批、签发】院长审批、签发下列文书等材料
1.失信决定书;
2.限制消费令;
3.搜查令;
4.腾迁公告;
5.罚款决定书;
6.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7.拘传票;
8.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9.退执行回款签批单。
上述文书除第7、9项外均需合议庭合议
第四十条【执行处长审批、签发】执行处长审批、签发下列文书等材料:
1.解除査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包括相应协助执行通知书);
2.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裁定书;
3.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手续;
4.限制出境、解除限制出境决定书。
上述文书除第3项外均需合议庭合议。
第四十一条【执行团队长审批、签发】执行团队长审批、签发其他文书等材料。团队长自己的案件,报执行处长审批、签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分工合作】在开展执行案件分段集约工作模式过程中,执行指挥中心与执行实施团队之间要权责明确、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基层法院可配套制定相关工作考核标准,将执行办案质效和执行事务性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22 13: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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