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完善裁判文书管理机制举措,进一步规范全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和水平,适应司法公开工作需要,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法院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
第三条 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相关的制作规范,同时做到各项要素齐全、结构完整、适用法律准确。
第四条 办案法官作为裁判文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把文书质量关,在文书签发前,必须通过文书智能纠错软件进行文书校核,通过人工审核与软件智能纠错双重把关,避免出现明显低级错误。
第五条 裁判文书印发前,应当严格履行签发手续。案件独任审理的,裁判文书由主审法官审核签发;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裁判文书由审判长审核签发;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议的,裁判文书由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发。
第六条 符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前应严格按照文书上网操作规范要求,做好隐名处理和风险评估,避免将不应上网文书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第七条 加强上网裁判文书网络舆情动态跟踪,全市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应当会同案件审理部门及时予以回应,及时掌握相关信息,有效预防、处置和消除影响。
第八条 加强“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工作,强化办案法官形成精品意识,对优秀文书制作者给予嘉奖,充分发挥优秀裁判文书的引领示范作用,形成比学赶超的浓厚氛围,切实提高全市两级法院裁判文书质量。
第九条 建立裁判文书质量筛查机制,由市中院委托第三方每季度对全市法院上网裁判文书进行质量筛查,总结错误原因、分析错误情况,形成季度筛查通报,对严重错误文书制作人应当给予问责,有效降低错误文书的数量。
各基层法院建立裁判文书质量自查机制,主动筛查上网裁判文书,建立错误文书台账,深入分析形成错误原因。针对自查和市中院统一筛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错误分析报告,对存在明显低级错误的办案法官应当提醒谈话,对存在严重错误的办案法官应当给予应问责。
第十条 通过“季度百起案件质量评查”,加强对裁判文书质量的评查,提升办案法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针对发现和梳理审判、执行、司法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发挥案件质量评查对审判工作的规范和促进作用,增强办案法官的质量意识、司法意识、业务精品意识。
第十一条 严格司法作风突出问题整治要求,发挥审务督察作用,对裁判文书存在政治错误、文字错误、前后矛盾、说理性不强、不落实保密要求、长期不送达当事人、上网率低、上网不及时、将未生效文书上网、将敏感文书上网引起炒作等问题,要求形成整改报告并严肃问责。
第十二条 结合绩效考评工作方案要求,实行差错裁判文书追责制度,对因裁判文书质量问题导致的严重瑕疵案件、错误案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案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21: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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