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院诉讼服务窗口立案工作行为,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立案工作实际,现就民事、行政一审立案工作,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一审窗口受案范围
(一)符合地域管辖条件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亿元以下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发生在吉林省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发生在长春市辖区内的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等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发生在长春市辖区内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外的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三)由本院管辖的破产案件;
(四)按照法律规定应由本院集中管辖或专属管辖的案件;
(五)被告是吉林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长春市各区县政府的或由海关部门处理的一审行政及行政赔偿案件;
(六)当事人申请本院进行国家赔偿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受理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八)其他应由本院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具备的条件
(一)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应当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五条 民事、行政一审案件,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同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坚持立案的,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裁定。
第六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或诉材料有所欠缺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指导和释明,并于收到起诉材料七日内,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当事人的起诉材料经补正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且坚持立案的,裁定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合符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八条 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窗口立案人员应当在决定立案当日根据案件的类别、案由、适用程序录入立案信息并编立案号;案件信息录入完毕后系统显示的立案时间,即为案件立案时间。
第九条 登记立案后,立案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预缴诉讼费用,并向当事人送达缴费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在缴费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书以及该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条 窗口立案人员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日内将立案相关材料移送智能辅助办案中心,并在交接时清点相应材料数量,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21:4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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