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审判流程运转,提高审判公正和效率,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实行审判流程随机分案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院审判流程中的所有案件一律实行系统随机分案,案件承办人经系统随机确定后,不得无故进行变更。
第二条 民事、行政、执行、赔偿、减刑假释、破产、确认等类型诉讼案件由立案部门统一立案,分案程序随机确定办案人后,转入各业务庭室办案系统进行审理。
第三条 刑事审判庭受理的刑事诉讼案件暂由刑事审判庭自行立案,但立案工作应严格按照第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确需调整承办人的案件,应由系统确认的承办人填写变更承办人审批表,详细写明理由,经庭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后交审判管理办公室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承办人:
(一)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院领导重新指定承办法官的案件;
(二)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三)为了节省诉讼资源的集团诉讼案件;
(四)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及上级法院交办的案件;
(五)发回重审案件,如分案程序自动确定的承办人是原合议庭成员的案件;
(六)属于法定回避情形的案件;
(七)其他应当变更承办人的案件。
第六条 技术处应对补录系统权限实行严格管理,对个别案件需进行补录及删除操作的,应由相应业务部门填写补录及删除案件通知单,经审判管理办公室书面通知技术处后,进行系统调整。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的审判(执行)人员因所在工作部门调整、取得办案资格、退休等情形需要赋予或取消办案权限的,由业务部门填写变更办案权限审批表,详细写明理由,经庭室申请,主管院长审核,报政治部干部处审批后交技术处进行调整。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分置承办人的旧存和新收案件,原则上不再变动。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2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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