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须知
一、本院受理下列来信来访:
(一)上级部门及院领导转办或批办的信访件;
(二) 对本院审判、执行工作的申诉和控告。
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本院受理范围,应依照民事审判监督的规定向相应的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反映违法办案的,我院由审务督查室负责处理。
二、来访人应当遵守国家《信访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诉信访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接访秩序和接访场所卫生,服从接访人员的安排和指挥。来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的,接访人员给予其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携带夹带爆炸、有毒、放射性、依然及其他危险物品;
(二) 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三) 在互联网等媒体平台上捏造事实、诋毁相关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舆情影响等行为的将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处理;
(四) 纠缠、侮辱、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以扬言行为、杀人、制造危害公共安全事件、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方式威胁、恐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五) 在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打标语、呼口号、披状衣、张贴材料,组织煽动闹事,或者占据办公、接待场所,围堵、冲击人民法院工作场所,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扰乱办公或涉诉信访秩序;
(六) 非法滞留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或者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遗弃在人民法院;
(七) 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公私财物;
(八) 其他严重扰乱信访秩序、妨碍司法的行为。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3: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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