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吉林省自然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原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昌装饰公司”)承揽了被告吉林省自然村体育馆装饰工程项目,项目于当年顺利竣工交付使用,一切手续完备后,吉林省自然村给付浩昌装饰公司部分工程价款,但一直拖欠部分装饰装修工程款十七年之久,2021年8月份吉林省自然村进入清算程序,自清算组发布了清算公告后,浩昌装饰公司向吉林省自然村就剩余103,605.75元工程款申报债权后,吉林省自然村未予支付。因被告一直拖延给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浩昌装饰公司提供了一份其与吉林省自然村的对账函,内容为:吉林省自然村尚欠付浩昌装饰公司工程款103,605.75元,但该对账函没有记载对账时间,被告认为原告无法提供案涉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资料,并以此为由拒绝给付。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吉林省自然村进行清算后,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对资产进行专项审计,在庭审中要求被告在开庭后5日内提供吉林省自然村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告、清算组组成情况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吉林分所的审计报告,以便核对是否包含浩昌装饰公司的该笔账目。经法官核对,在该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记载将债权人已注销、吊销或未申报的债务核销金额3,153,911.5元,该核销金额中包含浩昌装饰公司剩余工程款103,605.75元。
二、裁判结果
被告吉林省自然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浩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3,605.75元及利息(以103,605.75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裁判要旨
当事人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浩昌装饰公司已按约定为吉林省自然村施工体育馆装修工程,吉林省自然村亦应按约定履行支付全部价款的义务,现浩昌装饰公司就此主张权利,要求吉林省自然村支付剩余工程款103,605.75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应予支持。
四、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浩昌装饰公司是民营经济主体,吉林省自然村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自然村拖欠浩昌装饰公司工程款十七年之久,时过境迁,证明案涉工程款的相关资料、凭证已经不尽完备,其中一方主体吉林省自然村也进入了资产清算程序,在案件事实不易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依法保护涉诉民营经济主体的利益,公正而又妥善地处理了双方的纠纷,及时判决违约方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帮助守约方实现合法债权,助力民营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息诉服判,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为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主体提供了良好的法治氛围,为辖区经济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07 08: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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