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要求,现将院庭长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落实情况
我院于2019年制定《关于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办法(试行)》,细化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对“四类案件”及其监管程序也相应地进行规定。全省法院院庭长监督管理平台上线运行后,对案件信息进行自动识别,符合“四类案件”监管条件的案件,会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和以手机短信形式对承办法官进行提醒,承办法官对该案件提请监管后,监管领导需要对案件提出监管意见,承办法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该监管案件向监管领导随时进行反馈。审管办随时在系统中调取数据,根据中院业务部门需要,进行指导操作,不定期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通报院庭长监督管理情况,确保应纳入监管的案件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二、下一步工作方向
今后,我院将继续落实院庭长监督管理职责,增强职能定位,科学把握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三者的关系,保证监督管理“不越权、不越位”。
(一)加强主体责任,提高院庭长监管意识
明确要求院庭长是审判监督管理的主体,提高院庭长工作责任和严谨意识,规范院庭长审判管理职能,加强对审判程序性事项的监控,将监督管理重点放到程序性事项审核批准、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
(二)强化培训力度,增强法官审判业务能力
目前,个别法官缺乏被监管意识、监管平台应用的不熟练等问题,今后将通过业务技能提升活动,强化法官监督管理意识和“四类案件”应对能力,总结工作经验,切实提高法官专业能力。
(三)提高制度保障,严格落实审判监管制度
加强目标导向,严格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四类案件”全程留痕、全程监管、全程跟踪,提升审判质效,实现监督管理不再满足于完成质效任务,而是做到管理“到位”而不“越位”。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9: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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