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夕,朝阳区人民法院湖西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争议多年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用温情和法律维护了未成年的合法权益,缓和了当事人剑拔弩张的关系,促进了家庭和社会的和谐
一起矛盾重重的抚养费纠纷
李某(女)与王某(男)未登记结婚,二人于2011年生育女儿李某某,女儿一直随母亲生活。2022年8月,李某向本院起诉主张2022年度的抚养费,并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亚军对案件展开分析研究,发现本案原告从2019年起三次到法院起诉,原因是此前二人协商每月由王某支付抚养费700元,而自李某某上小学以后,生活费和学费开支逐渐增加,为此要求被告王某给付当年的抚养费并提高抚养费标准;被告王某则表示自己身患疾病,每个月需要支付医药费还要还房贷,希望能适当减少抚养费。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各执一词。三次诉讼中,双方都未能达成和解,都以判决方式结案。
法官不辞辛苦纠纷终化解
本案审理过程中,张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诉求,深入了解双方的症结所在,耐心走访调查取证,引导双方冷静、平和的恳谈,希望双方站在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从是否有抚养能力、能否给孩子创造良好生活、教育环境等方面综合考虑解决问题的办法。经过承办法官四次走访调查、十余次电话调解、两次开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方案,被告分三次给付一年期抚养费共计48000元。
在制作调解书时,张法官对双方说“我所做的一切努力,都是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希望你们真正的达成和解,也希望你们在孩子父亲的工资没有太大变化的情况下不要再进行诉讼”。原、被告对此均表示同意,并向法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感谢法官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化解矛盾纠纷。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在子女教育抚养问题上,父母要妥善协商,让子女在有爱的氛围中健康成长。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30 14:5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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