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对执行案款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一案一账户”的功能作用,确保执行案款依法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案款,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扣划、收取的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的案件执行回款。
第二条执行款实行执行局与办公室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方式共同管理。
第三条执行案款的发放方式原则上一律采用线上“一案一账户”方式付款。
第四条财务部门负责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负责对划入账户内的执行案款出具收据或凭证,负责对执行局付款手续进行审核,负责发放执行案款。
第五条执行局负责对执行款来源归集管理,案号、款项、数额、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应当一一对应,及时认领,避免执行回款无主情况发生。
第六条交款人直接到法院交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第七条交款人采用转账方式交付或执行局采取扣划方式收取执行款的,执行局执行人员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到财务部门领取收款凭据,并从案款系统不明款认领中及时准确完成不明款认领。
第八条财务部门负责在每月月初打印上一个月执行账户进账明细,对于案款到账后超十日未领取收款凭据的或领取收款凭据后三日内未完成不明款认领的,与执行局指挥中心核对,执行指挥中心核实后通知执行人员领取。
第九条执行人员应当在执行回款到账后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一系列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执行款被另案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来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的。
第十条 执行款的发放采用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附情况说明经执行局长审批同意后再发放,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如退还生活费等)。
第十一条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支付执行回款审批表。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给付申请执行人金额、退还被执行人金额、执行费收取情况。审批表经办案人签字,报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局局长层级审批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执行人员应当持支付执行回款审批表,同时提供财务部门出具的执行款凭据以及申请执行人出具的领取执行款申请表(注明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银行账号及开户行、联行号等),并附执行法律依据、收款人(单位)身份证明复印件,交财务部门办理转账手续。
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领取执行款手续的,应当附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当附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函有律师执照复印件。执行局办案法官负责对委托代理权限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对于无法进行线上付款或确有必要通过线下付款的,可以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以线下方式付款。
(一)执行款可以线下发放的条件
1、在通达海的执行案件流程系统中没有录入案件导致在案款系统中无法绑定账号的;
2、执行案款系统上线前进账的不明款,在不明款待认领中不显示进账信息的;
3、案件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进行银行转账,只能进行现金发放的;
4、以前的案款打包进入案款系统,并且已经线下发放一部分的;
5、法院执行案款对公账户转移时,银行批量转账,案款系统只显示几笔大额入账信息,导致各个案件的案款不能区分的;
6、有其他特殊情况确实无法进行线上放款的。
(二)线下放款审批流程
1、由办案法官在“执行案款线下发放申请单”(一式三份)中详细填写线下放款理由,经本院执行局局长批准后由执行指挥中心报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审批;
2、办案法官收到中院返回的“执行案款线下发放申请单”批准后将其附卷,向财务部门履行相关手续,将案款线下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执行案款线下发放完毕后,要将相关信息补录到一案一账户系统当中。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办理执行款支付手续时,除应当查验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发放执行款时,收款人应当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发放执行款的,可以将执行款提存。
(一)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的;
(二)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的;
(三)申请执行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其领取的;
(五)其他不能发放的情形。
第十六条 需要提存执行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填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并附具有提存情形的证明材料。执行款提存审批表中应注明执行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提存金额、提存原因等情况。报经执行局长批准后,办理提存手续。
第十七条 执行款的收发凭证、相关证明材料,执行局与财务人员应当分别附卷归档。
第十八条 案件承办人调离执行机构,在移交案件时,必须同时移交执行款收发凭证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1年6月11日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3-11-20 09: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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