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顺利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成功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到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11.7万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法官闫涵秉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困,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公司经营的影响,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赞誉。
案情回顾
2013年6月起,王某受雇于吉林省某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运公司),担任职员岗位,因海运公司自2018年起拖欠王某22个月工资未予给付,2020年8月王某提出离职。离职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双方均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朝阳法院。朝阳法院判决:海运公司给付王某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1.7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后因海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向朝阳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侧记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线上冻结海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仅有845元,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疫情原因,承办法官闫涵通过电话约谈双方当事人。了解到,一方面,申请执行人被拖欠工资时间过长,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另一方面被执行公司确因疫情原因经营困难、资金短缺,法院冻结的账户系公司日常经营结算账户,如继续冻结将难以维持经营。对此,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释明法理,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以己度人、共克时艰。最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海运公司于2021年9月先行支付王某10000元,王某同意法院解除对被告海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后续海运公司每月30日向王某支付10000元,至2022年5月25日已全部给付完毕。
典型意义
后疫情时代,生产供应链相关企业不同程度受到冲击,诸多此类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往往资金周转不善,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贯彻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努力促成双方和解显得尤为重要。本案执行法官在最大限度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给企业缓冲时间、纾解压力,以增强履行和解协议能力,让执行工作兼顾了力度与温度。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8 1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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